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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 阅读:1854次

县人力资源局,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人社局,开发区社会促进局,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降低初创型小微企业在创业场地方面的成本支出,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的若干意见》(铜政办[2014]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士兵在本市辖区创业园区外注册登记的各类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二、申报条件

创业企业申请房租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距工商部门登记不足24个月。属于“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列入全市中小企业希望工程名单中的“小进规”企业,可放宽到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

2、从事当年度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3、在创业园区外具有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且与注册地一致;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4、当年吸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达到从业人员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根据企业实际租赁的创业场地面积,按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给予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企业实际支付的年房租租金的50%。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自初次享受房租补贴起,最长不超过36个月。此次补贴的期限为2015年1月-2015年12月。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房租补贴申请,各区经初审后,于2月底前集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拨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房租补贴拨付到创业企业提供的帐户。

(二)创业企业申请房租补贴应携带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盖章的参保人员凭证;

6、经营场地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7、开户银行及帐号;

8、2013年度、2014年度已经享受过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的企业只需提供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

1、创业房租补贴按创业企业申请,一人任多家企业法人的,不可重复享受。

2、各类创业园孵化出园的企业,不再享受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3、规模以上企业不可享受创业园区外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4、创业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创业房租补贴享受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

5、使用自有房屋创业者,不得申请房租补贴。

6、房租补贴资金由市、区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市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承担部分从各区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附件: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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