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省地税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口气推出15条税务优惠政策,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受灾个体户个税减半
“通知”中规定,对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在2010年7月~12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生产经营受洪灾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依据个体工商户核定办法,对定额进行适当调整。从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灾区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危房可免缴房产税
因为连降暴雨,我省部分地区房屋毁损严重。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灾区个人恢复重建自建自用房屋,可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缴税最长可延期三个月
“通知”中还明确,企业因洪涝灾害造成的、且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而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发生较大损失、资金周转紧张,还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对此,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困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可延期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