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 注 册
绿源首页 企业概况 供求信息 信息中心 市场服务 招商信息 客户服务 食品安全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 文章内容
铜陵市招商引资涉农政策摘要
发布者:admin 来源:铜陵市农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3-16 阅读:5817次

用地政策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从规划、标准、市场配置、评价考核等方面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

 

确保农民拥有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权能,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引导家庭经营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引导统一经营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积极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8年11月12省委八届九次全会通过)

 

实施畜牧业升级计划和水产跨越工程。落实养殖业农业用地政策。认真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加大畜禽品种改良和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对新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环保、防疫等设施建设进行以奖代补。

强化农村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完善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建立健全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切实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9]5

 (五)农民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农户可以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六)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七)允许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原承包农户。

  (八)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土地、林地以及经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或融资。

  (九)农村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流转期限较短的可以是现金或货物,流转期限较长的也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应实行保底分红。

  (十)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等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生产基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时,主要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对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奖励。

  (十一)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为辅助生产管理建造简易设施的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

  (十二)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农田保姆”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

  (十四)农村金融机构要把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五)跨区域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十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出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在自主创业时,可参照执行城镇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以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股份合作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流转土地的沟、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的“一事一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用于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跨区域的排涝水电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十九)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除原流转合同另有规定外,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二十)国家各项惠农补贴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加以明确。

  (二十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合同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资信档案,记载其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

  (二十三)做好流转土地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掠夺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  皖政[2009]13号)

 

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的建设用地,要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予以优先安排,优先报批,按规定供地。龙头企业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只要选址合理,规划部门要给予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征用林地,只要不占用生态公益林的,林业部门可依法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审核办理征占用林地有关手续。对于龙头企业从事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用地,按有关规定龙头企业可享受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优惠政策。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业产业化“5132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866

 

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所需的农用地,可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租赁、承包,只办土地登记,不办审批手续。

——(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农业三项工程增加农民收入的若干意见  铜发[2002]1号)

 

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引导、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规模养殖小区建设用地。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200677号)

农民取得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耕地或水面、荒地、荒滩、林地,可采取转包、转让、入股、互换、出租和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形式。

农户可以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原承包农户,实行土地入股经营的收益分配实行保底分红。

土地受让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原承包方享有的权责一致,不能改变原农业土地用途。流转期限内的再流转,须经原出让方同意。流转合同到期后,受让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而退还土地的,由流转双方实地踏勘后,办理退还手续,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基础设施按原流转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如续签流转合同的,原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以转让和互换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允许依法进行再流转。

国家各项惠农补贴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商定,并在流转合同书中载明。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所得归流出土地的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和侵占。流入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所得归流入主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流转双方应自觉履行流转合同,因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调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至2012年,对流转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2009年市政府安排500万元给予补助,以后年度据实安排专项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下发)。

根据土地流入主体的要求,对流入耕地、荒坡、荒滩、林地500亩以上,水面10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或业主,由市、县、乡农业部门选派至少一名专业对口的农业技术人员,一对一地进行科技特派员指导服务,并优先推介上报财政扶持项目。对成绩显著的科技特派员,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优先考虑。

对经营耕地、荒坡、荒滩、林地在500亩以上,水面在1000亩以上的跨区域流转土地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与承包农户协商,对剩余期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补偿,按《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的通知》(铜发〔2008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规定,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就业培训、岗位推介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对自主创业的,参照城镇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铜政[2009]17号)

 

 

税收政策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2005219

  

要在落实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龙头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以及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政策,加大企业创新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2008-03-04

 

对企事业单位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城乡居民拥有的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 2009年12月31免征营业税。

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 2009年12月31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 2009年12月31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 推进农业产业化“532

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皖地税〔200862号)

 

用足用好国家、省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业产业化“5132”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0866号)

 

 

从事农产品仓储、冷冻等初级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可按出口实绩享受市级出口补贴。  

——(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农业三项工程增加农民收入的若干意见铜发[2002]1  2002年2月9

 

补贴政策

  
 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密切跟踪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适时加强政府调控,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努力避免农产品价格下行,防止谷贱伤农,保障农业经营收入稳定增长。2009年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扩大国家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2009年地方粮油储备要按规定规模全部落实到位,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鼓励企业增加商业收储。

      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采取市场预警、储备调节、增加险种、期货交易等措施,稳定发展生猪产业。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增加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投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养殖场用地等政策。加大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实施力度,充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继续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扩大渔港、渔船航标、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规模,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
        启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重点加强示范基地、机耕道建设,提高农机推广服务和安全监理能力。普及主要粮油作物播种、收获等环节机械化,加快研发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轻便农业机械和适合大面积作业的大型农业机械。支持农机工业技术改造,提高农机产品适用性和耐用性,切实加强售后服务。实行重点环节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给予信贷支持。完善农用燃油供应保障机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

 

 

按照存量适当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5132工程的扶持力度。2008年起,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以后年度增幅不低于20%。县(区)财政也要在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资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技扶贫资金以及其它涉农专项资金等都要向农业产业化“5132工程倾斜,在不改变管理权限的前提下,积极探讨整合使用的办法,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生产设备等,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电力部门要加大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建设力度,同时不断深化优质服务,保障龙头企业可靠、有序用电。交通部门对在本市境内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龙头企业车辆要给予“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业产业化“5132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866号)

 

按照“统一规划、业主投资、先建后补”的原则,推进规模养殖小区建设。各级财政按小区建筑面积并结合饲养量给予资金奖补。对经验收合格的养殖小区按畜(禽)舍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元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每平方米补助8元,县、区财政每平方米补助4元(养鸭大棚按以上标准的一半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200677号)

 

 

为提高企业争创名牌农产品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名牌农产品工作快速健康地发展,对取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名牌称号的农产品,由市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对取得市级名牌称号的农产品,依据办理注册商标和条型码的费用给予以奖代补,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铜陵市名牌农产品评选奖励办法 市农业委员会    2002年7月22

 

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自2008111日起,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仅指设备购置贷款、企业科技开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方面贴息政策的,贴息比例为实付利息的15%,其余为30%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从2008年起,市财政暂安排5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若干意见  铜政〔200840号)

 

目前涉农补贴优惠政策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对象: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补偿标准:国家补偿标准为5/亩。其中:直接补偿给林农的标准4.75/亩,用于公益林的抚育和保护;用于跨区域森林防火、林区道路维护的标准是0.25/亩。补偿方式: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我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各类新鲜蔬菜、新鲜瓜果、鲜活水产品和活鸡、活鸭、活鹅、活猪、活牛、活羊以及新鲜的肉、蛋、奶等。对行驶在国家 “五纵二横”“绿色通道”上的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执行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的“三不政策”,严禁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通过由国家、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实行培训经费补贴,对务工农民进行20180天的培训,并使80%以上的受训农民转移就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

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不收取包括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⑵我省每两年评一次省级示范合作社。被评为省级专业合作社的,省农委予以授牌,并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⑶开展培训。⑷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享受现行的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还将享受国家即将出台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能源项目补助内容、标准:目前,国家支持农村能源建设补助项目主要有农村户用沼气、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和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等三项。项目按程序实行逐级申报,择优给予补助。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补助政策:每户按一池三改(一个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建设,总投资3000元,项目投资由中央、地方、农户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每户补助800元(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30个县,中央财政对每户补助1000元)。

农村沼气服务网点设施建设:一般每1个农村沼气服务网点配置一套钢模具、一套进出料设备(农用三轮车、粉碎机、真空泵和沼液储罐等)和一套甲烷检测和维修设备。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每个网点补助1.9万元。

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补助政策:养殖规模为千头多牛或万头多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情况良好,能按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所需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每个项目中央补助100万元左右。

棉花良种补贴:

国家从2007年起开始实施棉花良种推广补贴项目。中央财政安排我省棉花良种补贴面积200万亩,补贴资金3000万元,每亩补贴15元。实行省级政府采购供种,项目区内的棉农按优惠供种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后的差价付款购买棉种。

畜牧业:

国家对饲养能繁母猪补贴标准、发放

2008712009630国家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每头100元的补贴。补贴方式:经张榜公示并经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到农户(场)。

国家对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实施:

2007年开始,国家实行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补贴标准为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是多少:

2007年开始,国家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实施补助政策。项目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0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4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6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该项目按程序实行逐级申报,择优给予补助。

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方面优惠

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⑵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⑶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我省从国外(省外)引进奶牛和新建奶牛小区(中心奶站)补贴政策

省政府2007年出台招商引牛政策优惠政策,规定:⑴凡从省外购进或迁入安徽饲养、符合标准的奶牛,且集中饲养30头以上的,省级给予每头牛1000元补贴。⑵凡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省级给予每头牛1500元补贴。⑶凡新建存栏能力150头以上的奶牛场,省级给予10万元基建补贴。⑷凡新建存栏能力300头以上的标准化奶牛小区或托牛所,省级给予15万元基建补贴。⑸凡新建(扩建)存栏能力500头以上的标准化奶牛小区、饲养场(所),除享受省级15万元补贴外,还优先申报国家沼气工程。⑹在集中饲养区域建设的中心奶站省级给予资金补贴。

购置发展奶牛业的机械设备补贴:

凡购置秸秆加工、牧草收割(切割、打捆)、草料饲喂、挤奶设备、储奶设备等机械,享受农机补贴政策,补贴额度为所购金额的15-30%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是符合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含国有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标准根据每年制定的《年度农业机械补贴专项实施方案》)执行。

产业化扶持政策。2008年起,市财政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以后年度增幅不低于20%。同时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技扶贫资金以及其它涉农专项资金等向农业产业化倾斜。

退耕林工程补助。

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坡耕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原粮300斤(从2003年开始折现金210元),现金20元;坡耕地造林补助年限: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成林费50元。

 

金融保险政策

 


      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年10月20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
  

 

落实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建立独立考核机制,确保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开展县域银行业服务创新试点,发展农业订单贷款。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争取成立10家农村银行、15家村镇银行。加快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组、资金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服务组织。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探索建立涉农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等政策。筹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3.9亿元,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9]5号)

 

 

商业银行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业务较大的银行,要不断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金融部门要实行专门客户管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其生产经营流通资金需求。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运营能力、信用度及担保能力,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要积极创新担保方式,缓解龙头企业融资的瓶颈制约。要支持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到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同时要切实落实《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着力解决农业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业产业化“5132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0866号)

 

市政府设立“铜陵市农业小企业担保保证金”(简称担保保证金,下同),担保保证金每年通过财政预算从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首期担保保证金不低于2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

  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在铜陵市、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中介服务的有按期还款能力、无信用劣迹的各类农业小企业。对符合铜陵市农业发展规划、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

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820号)

 

试点保险品种:种植业保险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具体包括水稻、油菜、棉花。养殖业保险选择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具体为能繁母猪。

种植业保险金额及费率:水稻300/亩,费率5%;油菜260/亩,费率4%;棉花300/亩,费率5%

 养殖业保险金额及费率:能繁母猪1000/头,费率6%

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12%,县(区)财政补贴8%,种植场(户)承担20%

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6%,县(区)财政补贴3%,养殖场(户)承担20%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863号)

 

市财政安排1亿元左右资金,用于增加担保机构的国有资本金。对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对信誉度高、效益好、产品有市场,但无法提供反担保物的中小企业,由市工业投资集团公司进行反担保。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若干意见铜政〔200840号)

 

国有商业银行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应优先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对部分信誉较好的龙头企业,金融部门予以公开授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农业三项工程增加农民收入的若干意见铜发[2002]1号)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铜材深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纺织服装、新材料、医药、农产品深加工类企业的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3%补助。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300万元。  

__《铜陵市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铜政办[2009]11

 

 

其它相关政策

 

加大力度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根据主产区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产粮大县奖励补助等资金,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引导产销区建立利益衔接机制,促进主产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主产区得到合理利益补偿,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合理经济收益。加快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资金配套。推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以主产区重点县(场)为单位,集中投入、整体开发。进一步强化“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各地区都要承担本地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粮食产销和市场调控责任,逐级建立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

  支持优势产区集中发展油料等经济作物生产。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落实国家扶持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东北和内蒙古优质大豆、长江流域“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尽快制定实施全国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适宜地区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加快培育推广高产优良品种。稳定发展棉花生产,启动长江流域、黄淮海地区棉花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优势产区发展糖料、马铃薯、天然橡胶等作物,积极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

  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采取市场预警、储备调节、增加险种、期货交易等措施,稳定发展生猪产业。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增加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投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养殖场用地等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号)

  做好渔业水域滩涂规划工作,科学划定养殖区、捕捞区、重要渔业资源与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渔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推进养殖证发放工作,确保按照《渔业法》确定的优先原则,将养殖证优先安排给当地的渔业生产者,依法赋予其长期而稳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养殖证和捕捞许可证发放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证件发放合法、合理,逐步建立健全发放登记、公示制度和档案制度,为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越养殖证范围养殖、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等非法行为的监管,保护合法生产者的权益。

加强对有关渔业水域滩涂被征占用事件的调查以及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协助渔民做好申请补偿和索赔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在国务院出台有关规定之前,沿海各地严禁向渔民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征收海域使用金,已开征的要立即停止征收。规范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积极引导渔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加强自律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把发展粮食生产放在现代农业建设的首位。优化生产布局,稳定播种面积,调优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更大贡献。制定并实施全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提升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综合开发,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基本农田整理、灾毁复垦、耕地质量建设,扩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到2020年全省高产田比例提高到80%以上。积极发展农用工业。支持新型农机具推广应用,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努力提高农业装备水平。

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和生物农药,运用病虫草害科学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肥技术。推广生态化养殖模式,推进健康养殖业发展。扶持秸秆和林木利用等生物质产业。普及节能减排技术,积极防治农村工业、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8年11月12省委八届九次全会通过)

 

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搞好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支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创立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品牌产品。鼓励龙头企业吸引外资、扩大对外交流,积极参加国内、国际的大型展示展销活动,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大力开展以管理、技术创新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培训,加快提升龙头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现代化改造,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灵活运用资本运营手段,以资产为纽带,对一些规模过小或生产经营困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兼并或重组,建立大型龙头企业集团。从2008年起,我市将围绕农业产业化“5132目标任务加快扶持畜禽水产养殖业,进一步促进一批畜禽和水产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加速做大做强铜陵生姜、凤丹、棉花等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精细加工产品、包装产品以及品牌产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同时开展对过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奖励工作。

推进农产品营销现代化。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购销大户和流通经纪人等从事农产品流通。鼓励城市各类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区市场配送农产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大中城市建立销售网络。鼓励外向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农产品信息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畅通农产品信息渠道。

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广大农民及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基地,基地带农户”等有效的组织经营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定向投入、定向收购、定向服务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服务,提高龙头企业的服务能力。大力推广合同、订单农业,鼓励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业产业化“5132”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866号)

 

 

列入(“861行动计划)年度考核范围的重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八大产业基地和六大基础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骨干工程;

   (二)农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交通及城建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服务业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奖励金额确定原则

(一)分区域、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市直各行业投资责任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不分数额大小,奖金均按5万元安排(按“861项目考核的除外);

   2.县区所属开发区奖金按2万元安排。

  (二)按重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低于1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和协调服务单位奖金各按1万元安排;

   2.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13亿元(不含3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1万元安排;

   3.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3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2万元安排;

    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5亿元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奖金按5万元安排,协调服务单位奖金按3万元安排;

    5.按照项目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的大小,可对上述奖金安排作适当调整,预备开工项目奖金均按1万元安排,对于提前开工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以重奖;

6.年度计划竣工的工业项目,提前1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1万元;提前2个月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2万元;提前3个月及以上竣工的,追加奖励项目责任单位5万元。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固定资产投资及“861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832号)

 

 

为实现引进先进的技术、管理和海外智力,促进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设立招商引资目标奖、项目奖、优质服务奖和中介人引荐奖。

  中介人引荐奖。对符合下列条件,直接介绍外来投资者来铜投资的项目中介人予以奖励:

  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或《鼓励外商投资高新科技产品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安徽省)》中的项目或铜陵市鼓励投资产业目录;

  2.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其他类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

  奖励标准为: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3%奖励,其他类项目按建成一年内上缴地方形成可用财力的10%奖励。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县、区(园)对照上述要求,予以兑现奖励。

——(铜陵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铜政〔200811号)

 

凡愿意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市招商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脱产专职从事招商工作。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并妥善安排好上述人员所承担的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铜陵市专职招商专员聘书”。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脱产专职从事招商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科级为2000万元,科级以上为3000万元。以引荐外来投资企业落户为要,完成目标任务的,所形成的费用实行包干,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每年1万元,科级以上干部每年1.5万元,在各单位招商经费中列支。外出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未完成任务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所有费用自行承担。按铜陵市铜政(200811号文件规定同时享受铜陵市招商引资个人引荐奖励政策。

凡提供招商线索的人员,在项目成功引进后,按铜政(200811号文件规定享受引资中介人奖励。

----(关于鼓励全市机关干部招商的意见  铜招[2009]2)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s @ 2008-2015 铜陵绿源农产品大市场 版权所有 网络维护:
电话:0562-2801008/2801088 传真:0562-2801005 邮编:244000
地址:铜陵市太平湖路470号(绿源农产品大市场)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