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来我区注册登记的非建筑、房地产类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50%比例进行奖励,后两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比例进行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省、市规定给予奖励(但不重复享受)。
凡来我区注册登记的建筑、房地产类企业,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建筑、房地产项目所形成的税金,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5%比例进行奖励,后二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20%比例进行奖励。在本区域范围外实施的建筑、房地产项目所形成的税金,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50%奖励。
第二条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含老企业),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确保逐年增长的前提下,以上年缴纳税金形成区可用财力为基数,其当年缴纳税金形成区可用财力超过上年基数的增量部分,按50%比例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容量大、税收总量大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优惠政策另行商定。
第四条 凡来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费50%标准实行补贴。
第五条 对为我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实行奖励,其奖励标准为:
1、引进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千分之三标准予以奖励。
2、引进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千分之四标准予以奖励。
3、引进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千分之五标准予以奖励。
4、引进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上述引进项目固定投资奖励不含用于销售的商品房投资,境外资金投资的按银行同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奖励金额。以上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资金的40%,竣工达产并形成区可用财力后兑现奖励资金的60%。
第六条 实行项目帮办制度。凡来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由区招商服务中心全程协调处理项目落地、建设中的问题,并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手续。重大项目由区领导牵头联系办理。
第七条 若市政府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政策和调整财政体制,按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和新的财政体制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狮子山区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